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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2021-11-01

四川出台《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为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重要讲话精神,进 一步 强化工 伤保险 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近 日,人 力 资源 社会 保障厅等 7 部门 根据 《 四川 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暂行 办法》 将 工伤保险 覆盖 范围扩大到 了下 列人 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 65 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 16 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暂行 办法》明确 超龄等 从业人员 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 时,对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 相关 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暂行 办法》 出台实施,将 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超龄 等 从业 人员纳入到 了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 其提供职业伤害保障,进一 步扩大了我省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暂行 办法》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四川出台《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为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重要讲话精神,进 一步 强化工 伤保险 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近 日,人 力 资源 社会 保障厅等 7 部门 根据 《 四川 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了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暂行 办法》 将 工伤保险 覆盖 范围扩大到 了下 列人 员: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 65 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 16 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

(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

(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暂行 办法》明确 超龄等 从业人员 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同 时,对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 相关 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暂行 办法》 出台实施,将 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超龄 等 从业 人员纳入到 了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 其提供职业伤害保障,进一 步扩大了我省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暂行 办法》 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行,有效期两年。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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